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授予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计算);
(四)虽受过纪律处分但已解除。
第五条 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且通过辅修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听取其申辩。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结业生,在其毕业或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因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因处分解除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填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培养环节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并符合各一级学科或类别(领域)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专业学位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1门: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内容。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字数至少3万字。学位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2名与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评阅人。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3名与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中来自外单位(高校除外)本行业专家不得少于1人,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为评阅人。同时需满足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均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具体形式由各分委会确定。评阅专家名单需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加盖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章后即可送审,同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学校确定为论文抽查者的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
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其评语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当有评阅人提出其论文“修改后答辩”意见时,申请人的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针对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核;当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聘请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仍持否定意见,则视为本次答辩申请未通过;如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视为本次答辩申请未通过。若累计三次申请答辩未通过者,停止其论文工作,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如遇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由申请人及其导师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允许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一般由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来自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以答辩委员的身份参加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我校教师担任,负责组织论文答辩工作。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一般由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来自外单位(高校除外)本行业专家不得少于1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以答辩委员的身份参加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同时需满足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组织论文答辩工作,答辩秘书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我校教师担任。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申请者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同时,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允许其限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且不少于三个月)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论文第二次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若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有效);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论文评阅书(需评阅人所在单位盖章);
(四)硕士学位审批表;
(五)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六)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文章全文)或录用通知书原件;
(七)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四册,必须是答辩结束后修改无误,且在版权授权书页上有导师和学位申请者的亲笔签字;
(八)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与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内容保持一致,以备进入图书馆馆藏系统。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并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相应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培养环节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并符合各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政治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并具有一定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四)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字数至少5万字。学位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论文评阅人应是3名与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校外分属不同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我校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全部实行“双盲”评审,评阅专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
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其评语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当有评阅人提出其论文“修改后答辩”意见时,申请人的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针对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核;当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聘请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仍持否定意见,则视为本次答辩申请未通过;如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视为本次答辩申请未通过。若累计三次申请答辩未通过者,停止其论文工作,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如遇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由申请人及其导师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允许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资格、论文评阅意见、论文评阅时间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至少有3—5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2名校外专家。申请人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导(校外聘请者)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及时掌握专家评阅情况,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提前提供给各位答辩委员,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会,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于答辩前2天在校园网上(研究生院公告栏)或校园内公告栏张贴公告(包括答辩地点、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及工作单位、职称等信息)。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申请者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同时,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允许其限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且不少于三个月)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论文第二次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若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对硕、博连读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有效);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学位论文评阅书(需评阅人所在单位盖章);
(四)博士学位审批表;
(五)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六)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文章全文)或录用通知书原件;
(七)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四册,必须是答辩结束后修改无误,且在版权授权书页上有导师和学位申请者亲笔签字;
(八)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与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内容保持一致,以备进入图书馆馆藏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并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相应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且有到会委员的亲笔签名,决议方可生效。采用通讯方式或决议书上无到会委员亲笔签名的决议无效。会议应有记录。
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授予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作出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已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博士已按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缓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位授予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授予学位有争议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其决议无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通过论文答辩,获得毕业证书,但未授予学位者,如果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要求,也可以授予学位;如果毕业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则不再受理申请学位。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公告。获得博士学位者应有三个月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可发放学位证书(取得博士学位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若在此期间内有异议,经审查证据属实,将取消其获得的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建立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决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相关资料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决议及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二)硕士及博士每位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审批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的科研成果要求详见我校各一级学科或类别(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7月修订稿)》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