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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

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规范并指导各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建筑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节水措施,减少能源、水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要校级领导负责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产、资产、设备、采购、学工、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工作,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第六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节能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节约的具体职能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建立院系和部门的责任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生思想教育部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
    第九条 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三)对于能耗较大的建筑设施或设备,如含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四)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能效管理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校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内容包括:
    明确校园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并形成文件。
    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能耗水耗记录文件,内容包括: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及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管理机构应对校园节能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节约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要求并得到落实;
    (二)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三)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用能和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校园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节能运行;
    (二)举报用能单位的用能和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 运行维护节能
    第十四条 校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 校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水、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校园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 校园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四章 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用能设备主要为采暖、集中空调、照明设备和用水器具,应重点强化这些设备的运行维护阶段的技术、管理及行为节能(节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中空调系统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根据校园建筑负荷特点有效地采取部分负荷调控措施。有条件时空调水输送系统、风系统采用变流量控制,合理采用大温差小流量运行;
    (二)积极采用热回收措施,节省新风处理能耗;
    (三)过渡季节合理采用全新风运行,减少制冷机开机能耗;
    (四)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五)根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定期实施空调设备及风管的清洗维护,确保换热效率,保障空气品质;
    (六)对建筑物的集中冷热源、流体输配系统等运行状态进行监控与计量。
    第二十二条 采暖系统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加强采暖锅炉计算机自动化控制与辅机变频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增加热量回收;对于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应采用炉渣二次回烧;加强锅炉的除氧和水处理及防腐阻垢等措施,延长锅炉使用寿命;
    (二)按节能标准要求对供热管道进行保温,杜绝供热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三)改善管网输配性能。做好管网系统水力平衡调试,通过调节消除热网水力失调。避免“大流量、小温差”不经济运行状况;
    (四)加强管网系统的调节能力。对于既有建筑,有条件的可采用平衡阀及平衡阀智能仪表取代调节性能差的闸阀或截止阀,建筑的热力入口处加装热量调节和计量装置,改善系统调节能力;
    (五)强化节能运行。根据学校不同建筑、不同使用特点实行分时段供暖,夜间低温运行;
    (六)供暖系统宜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变化进行调节,确保按需供暖;
    (七)逐步推行供热按热量计费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照明系统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教室等公共照明系统进行有效的分区分时控制;
    (二)制定寒暑假期间教室等公共场合的节能照明控制措施;
    (三)更换非节能灯具,积极采用节能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 节水管理,内容包括:
    (一)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用水不使用自来水;
    (二)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及用水量;
    (三)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建有回用水供水系统的校园需对回用水管网压力进行监测,保证各用水点的正常使用。安排专人对中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建立完善的日常数据记录文件和定期分析报告。
    (五)公共卫生间宜采用自动启闭的节水器具,并定期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水质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回用水和景观水的水质实施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对景观用水的水质保障设施应定期检修。保证水体的更新率处于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富营养化发生。
    第二十六条 行为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校园实施对节能行为的奖励和对浪费行为的教育处罚措施,将师生员工节能行动纳入行为规范建设中;
    (二)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节约型校园学生志愿者队伍,巡查、监督并制止校园的能源浪费现象;
    (三)自觉执行室内空调采暖温湿度的节能设定,严格控制空调开启时间。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过渡季节尽量不开或少开空调,以开窗通风或使用电风扇为主;
    (四)离开办公室前随手熄灯、人离关机;
    (五)倡导减少私家车的使用,提高学校班车的满载率。提倡校园内使用自行车。公务用车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行为节水管理,内容包括:
    (一)公共用水场合张贴节约用水提醒标示牌;
    (二)实施能源缴费校园一卡通,将水资源消费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三)水龙头随用随开;跑冒滴漏,及时报修。
    第二十八条 行为节材管理,内容包括:
    (一)倡导纸张耗材节约行为。节约用纸,推广无纸化办公,废纸重复利用,积极采用可再生纸。提倡双面用纸,减少打印复印次数,节约使用打印耗材;
    (二)严格控制会议铺张浪费。减少或不使用精装请帖,避免礼品过度包装,减少或不使用校园横幅,积极使用电子显示屏及网站;
    (三)废旧资源如废旧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电子设备和器材应当再生利用;
    (四)鼓励校园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活动,积极回收利用书籍、衣物、文具等。
    第二十九条 教学建筑节能节水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1、照明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避免教室白天开灯、无人开灯、人少大面积开灯等电力空耗现象。对物业管理部门应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适当的方式如根据学生人数分层分区开放教室等措施限制教室开放数量。
    2、空调系统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校寒暑假特点,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策略。
    (二)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教室空调设备的开停,避免课后空开现象。
    (三)风扇与空调结合的方式,对于南方的高校,建议采用风扇与空调结合的方式。
    3、教学设备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多媒体设备使用状况,减少空开或待机电耗。
    (二)严格管理计算机房设备,采取措施减少待机电耗。
    第三十条 办公建筑节能节水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减少待机电耗。办公室用电设备(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等)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或及时关机。
    (二)合理使用空调。过度季节延缓空调开启时间,尽量以电风扇取代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冬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0℃以下;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电源。
    (三)照明节能。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时少开灯;人少时少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要关闭照明电源。
    (四)办公建筑宜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一条 科研实验楼节能节水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各类专项措施外,对高耗能、高耗水实验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做到节约使用;
    (二)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能源费用计入科研业务费成本。
    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采取有针对性地空调节能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节能节水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宿舍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在宿舍公示电耗水耗数据,展开节电节水竞赛等方式,实现加强学生节约水电意识,量化节约成果,并配套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二)积极采用节能节水型供热水、用水设备,应及时改造原有陈旧、能效低的设备。可重点结合校园学生集中浴室等设施实施再生能源利用、废热回收利用、中水利用、节能节水运行管理措施;
    (三)将节能节水内容纳入学生宿舍住宿规定中。通过实施插卡用水等措施,强化宿舍能耗管理。禁止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
    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节能节水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倡导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制止不文明的就餐行为;
    (二)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节约和控制采购成本;对食堂员工严格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操作程序,在清洗、烹调、消毒过程中,充分注重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三)树立绿色环保理念。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和筷子,提供经高温严格消毒的餐具,以节约资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浴室节能节水专项管理
    学生集中浴室应根据地域条件和校园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积极采用洗浴废水的热回收及中水回用处理技术;导入IC卡节水管理系统及节水型设备。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本校能耗、水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能耗、水耗超过定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能、用水超过最高定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处理建议,责令整顿。
    新建或改建超过用能、用水定额的工程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整改或停止建设。
    第三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整改或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