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学校科技成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保证成果质量,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根
据相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包括
1
.科学理论成果:指以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
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和应用
研究理论成果。
2
.应用技术成果:指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且具有新颖性、
先进性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技术
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
3
.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
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研究成
果。
4
.论著:国内外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教材、译著、工具书、论文、译
文、调查报告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
鉴定范围
1
.列入国家、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这些成果申请鉴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
1
)技术成果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
2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
3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
用;
(
4
)在科技部下达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中规定的不组织鉴定成果,不再
组织鉴定;
(
5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1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
技成果进行评价。
2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
现场考察、测验、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
定形式。
3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
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
鉴定形式。
第五条:
申请鉴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的成果,否则不
能申请鉴定。
2
.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请鉴定。
3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
1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计划内项目);
(
2
)技术报告;
(
3
)工作报告;
(
4
)查新报告;
(
5
)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
6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7
)经济效益分析;
(
8
)财务经费决算证明;
(
9
)推广建议;
(
10
)其它材料一套,如:测试报告、质量标准、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制
剂批件等,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4
.有经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科技信息
机构出具的最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2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3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4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1
.鉴定申请渠道
(
1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
2
)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2
.申请鉴定的程序
(
1
)凡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申请书》并附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
2
)
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三十天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申请表》及技术文件资料报组织鉴定单位,经审批后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
鉴定会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勤俭节约。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与上报
第九条:鉴定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
定证书》的
“
鉴定意见
”
栏中,经学校审核后,再将《鉴定证书》送组织鉴定单
位,审核无误后,加盖
“
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
,鉴定证书生效。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应及时到组织鉴定单位处进行成果登记,登记
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
4
.技术资料一套;
5
.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一条:
完成成果登记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将上报登记的全部材料及
实验纪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学校将以此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申
报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迅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社会、经
济效益。遵照国家各级政府有计划推广与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
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研究所(室、组)
要积极进行成果推广工作,并按有偿转让的原则,做到自愿互利,兼顾国家、单
位、个人三者的利益,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技转让费的分配按
“
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办
法
”
文件执行。
第五章
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各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它奖项。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申报按国家各类奖励的要求,由科技处组织课题组
申报,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奖金分配要遵照有关规定,以主要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
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章
技术市场
第十八条:横向合同的签订:
1.
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网站下载科技部正式
“
合同文本
”
;
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3.
项目负责人报学院(部)初审;
4.
科研秘书报送科技处审核、签字盖章;
5.
将合同书交合作方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
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减免营业税的办理:
1.
横向项目到款后,经办人应到科技处办理入款手续,尽可能为拨款单位
开具天津市财政统一收据,若需开具正式发票可申请办理免税事宜,否则需交
5.5%
营业税。
2.
办理减免营业税的条件:
(
1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技术交易额免征营业税。
(
2
)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将不予减免。
(
3
)所签订合同必须是科技部统一的正式合同,并加贴万分之三的印
花税。
(
4
)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需提供正式合同一式二份(两份原件),原件中有
一份加贴印花税。
(
5
)不需要正式发票则无需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自新条例执行之日起,原
有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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