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及重大经济事项的财务管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与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系)、承包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基本人员开支和维持正常行政、教学运行开支所需经费以外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信贷、担保、改建扩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型设备购置以及经济协作和联合办学等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的专项资金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归口管理,按程序办理。
一、年初各单位要上报专项资金计划。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计划报主管校长审定,项目预算需报审计部门审查。
二、各部门所需的1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50万元以上资金要通过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立项的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项目预算(审查后的预算)。
三、财务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项目,进行项目核算。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增项,增项金额占项目金额的1/2以上的,也必须执行二、三两个程序。
五、项目立项后,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的整个过程。如遇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并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
六、职能部门应根据各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向财务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财务处根据核定的资金量,给付资金。
七、项目完工后,立项部门整理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结算。
八、项目结算后15日—30日内,金额在5万元—50万元之间,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完成情况;金额在50万元以上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金额要严格实行大额、重要资金支付审批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权限由主管校领导确定权限。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主管校领导签字、负责;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以下的特殊支出)由校长签字、负责。对于违反财经管理规定,超过权限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纠正或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七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能将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淆,也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各项制度,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决定较大的经济活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重大财务事故,给国家资产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中《关于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追究对负有财务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