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工作,严格财经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津党教[2002]96号《关于加强财务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负责人分别为:
1、校长,分管预算经费的正、副书记、副校长、财务处长和基层财会人员,在学校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2、院、部、处、室直属单位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和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3、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及管理中应该履行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重大经济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决定,分管预算经费的正、副书记,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各自分管业务部门的财经工作。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财务处长作为学校财务机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对其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各层次人员按照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之中。
第四条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超出学校总体能力的赤字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应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管理层次确定的职责,组织收入,控制支出。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五条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经济工作负总责,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强化依法治校的意识,必须了解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并及时向广大师生员工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保证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校长要通过有关部门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理顺校内各种经济关系,使学校的财经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学校财经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依法筹集办学经费的责任。校长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并保证各项收入的合法、合理、真实,为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完成提供经济保障。
第八条负责审定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规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对外投资、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对于预算计划以外的特殊支出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批工作。其中,10万以上(含10万)的支出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支出项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批准。
第九条学校重要的经济政策、校内各类经济分配制度、收入提成比例和重要的财经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长签发。
第十条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工作。对于对外投资、入股、信贷、担保等10万元以上须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优化学校资源配置的责任。校长应根据学校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部门承担事业任务的需要,科学配置学校的各种资源。同时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防止各种违法和浪费现象的发生。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督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现有的资产使用效益,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使用。
第十二条校长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签名盖章,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校长应保证学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校长应依法设置学校财会机构和配置财会人员,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以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校级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负责审批分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对年度预算计划提出参考意见,对项目的论证资料签字负责后供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落实由校长下达的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综合预算收入责任制的收入指标,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完成各项预算经费的收入。
第十六条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并督促各部门有效完成年度预算计划的任务,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对项目支出签字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协助校长对重大经济政策、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设、自筹基建、重大投资、借贷等项目的研究和审议。
第十八条对分管的业务部门和单位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会议费签字负责,对院内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酬金以外的补贴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按照学校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制定各部门、各单位经济政策,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经济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符合学校整体利益,做到协调一致。按其分工及职责,对所属的经济业务负责。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浪费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财务处长作为学校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建议方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负责控制、督促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三条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自筹基建、借贷、担保、入股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各项支出纳入学校综合预算计划,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参与审议、核准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七条开展学校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校长审批,并对照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预算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负责全校财务队伍的建设,按照《会计法》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参与全院财会人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奖惩工作。
第三十条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必须向学校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否则要承担失查、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财务处各种报表签字负责,对日常业务中的特殊会计事项签字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负责。
第五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使职权,履行会计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并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第三十七条负责学校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印签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负责编制学校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一条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十二条参与学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信贷、担保、改建扩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型设备购置以及经济协作、联合办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论证。
第四十二条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向纪律检查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负责单位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转,及时按程序完成计算机帐务处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及时打印各类帐册和报表,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软件和系统,不得擅自公布有关财务数据和信息。
第六章 院、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作为本单位或本部门财经工作直接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五条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本部门和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本单位分配奖励制度和重大支出须经集体讨论,定期公开帐目,督促经办人员执行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项收入(包括各种培训班培训费,房屋、场地、设备租赁费,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开展科技、服务取得的收入等)和支出都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收、支合法、真实,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十七条相关部门负责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要求,制定招投标管理规定,具体组织政府采购及招标、发标等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负责组织年度仪器设备、图书、修缮等计划并报主管校长审定,每年向主管部门汇报设备的使用、维修情况。
第四十九条负责在学校年度预算指标内,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并对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负责,对经费使用效益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与外单位进行的科技协作、联合办学、各种培训班要组织缜密论证,在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不得违规从事集资、投资活动,未经学校校长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经济文件。
第五十二条对本单位、本部门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七章 其他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项目负责人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办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要对其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事项,取得和填制的各种票据以及从事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四条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有关法规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和经营,兼顾国家、学校、职工三者利益。
第五十五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按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主管部门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第五十六条制订有关经营目标、决策、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并遵照实行。对外重大投资(投资形式包括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经过充分论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合理运用资金和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和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债权、债务清楚,明确债权追讨责任,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问题。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各项收、支真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帐目、凭证、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贯彻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十二条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和使用学校的各项无形资产。
第九章 经济责任的落实与考核
第六十三条切实做好经济责任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各级经济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要定期培训,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各级经济责任人每年初按管理层次签订经济责任书,年底按责任目标进行自查,财务、审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
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机构的作用,监督学校经费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各级经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济责任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制考核是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济责任人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经济责任制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