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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天津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暂行)

为建立健全我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我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公开本单位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五、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七、校监察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八、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九、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