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校2023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生计划

我校2023年采取公开招考(“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两种方式选拔、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中硕博连读生从我校硕士研究生中选拔。2023年我校计划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77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2名)。

二、工作原则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原则,招生过程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

、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取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以学院与导师为主体。

2.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博士招生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录取工作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考核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含疫情防控)组、监督检查组。

3.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7〕15号)文件要求组织,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工作的整体安排,并监督、审核各学院选拔流程及结果,各招生学院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4.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综合考核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方式

我校2023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采取场考核方式方式进行。

(二)考核时间

综合考核515进行,具体时间由招生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向考生公布。

、确定综合考核名单

各学院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本学院网站公布的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导师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各学院将学术学位博士审核结果报研招办并于综合考核前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公示,考生可登录网站查询。

、综合考核工作实施

(一)资格复查

各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应对本学院综合考核名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1. 考生是否符合《天津科技大学2023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和本学院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考生若报考专项计划,其个人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报考资格审批情况对应。

3. 考生在综合考核前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4. 资格复查应在综合考核至少1天前完成,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各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成绩

见《天津科技大学2023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各学院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三)考核要求

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长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见各学院的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报考同一专业考生的考核时间、考核要求、考核专家组应统一,具体时间可由考核小组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学院提前准备考核试题,不同考核小组应统一标准,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如果学院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考核。

考核成绩由每位考核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同一学科(专业)各考核小组的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对每个考核小组考核过程、考生作答情况、考官评分情况要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全程可追溯。录音录像资料、考官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由学院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考核纪律及要求

1.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核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考核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考核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2.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

(一)各学院招生计划严格按照2023天津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分配方案》执行。

(二)英语水平认定合格且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各单项均不低于60分。公开招考考生综合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和具体录取办法按照各学院制定的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各学院根据本年度招生计划、考生的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不予录取的情况

1. 未经综合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2.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 以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综合考核总成绩,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报到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以硕士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除外),取消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在学期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该类学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类别为“定向就业”的非在职考生除外)。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责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博士招生录取工作健康要求

根据《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中的各项要求,在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天津市及学校相关要求,切实做好考核过程中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健康管理工作,确保博士招生录取工作科学有效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考核期间,教师和工作人员要每天进行健康监测。

2.入校进行复试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入校规定。

3.参加考核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进入考核场所前要进行测温,做好手部消毒。

4.考核场所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并定期消杀。

5.考核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参加考核的考生、教师和工作人员坚持全程科学佩戴口罩,座位保持安全距离。

6.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确保个人健康。

7.考核过程中如出现教师或工作人员发热、咳嗽等情况及时处理,症状轻微者,应确保全程佩戴口罩;症状严重者,应及时更换替补人员,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8.考核过程中,考生如有新冠肺炎、甲流等传染病症状的,应及时上报并配合学校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9.考核结束后,校外考生需尽快离校。

、信息公开

(一)各学院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参加考核学生名单,录取后应及时公示拟录取学生信息。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年度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监督

举报电话: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22-60600124、022-60600279

监督邮箱:tjkdyz@tust.edu.cn

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天津科技大学言泉楼202室;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天津科技大学行政办公楼三楼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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