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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专业(含专业类)间的转入与转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在校本科生。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师资和教学资源,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要。

第五条 转专业后,教学班人数应适合教学工作的有效组织,专业总班数由学校核定。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对转入专业有清晰的认识且具有学习潜质;

(二)申请转入市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含建设点) 的,所有规定修读课程须全部通过且无补考记录。

第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有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处分未予解除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或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五)以国际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

(六)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八)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九条 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可在规定容许的期间内申请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一)退役复学、休学创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因专业已停止招生或撤销的;

(三)学生在学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适宜在现专业学习,但在其他专业尚能完成学业的;

(四)学生确有专长,转入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五)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学习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但在其他专业尚能完成学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校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与统筹,对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拟转出的学生,加强学业指导,避免专业选择的盲目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资源等条件,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如下事项:

(一)专业可接收名额;

(二)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要加大对学生学习积极性、专业认知和适应性、职业发展需求等方面的考核权重;

(三)工作流程,包括申请资格审核、面试考核方式、公示、复议等环节及其时间安排;

(四)联系方式,包括接受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等。

实施方案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末在教务处及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学生按照专业接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可填报一个专业(或专业类)志愿。

第十四条 学院对拟转出的学生,核定申请材料后,转交拟转入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考核遴选。专业转入名额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实施方案中设定的计划名额。

第十五条 对特殊情形的学生,教务处组织由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学生处、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大类招生的专业选择或实验班分流不计入转专业次数。因学习优秀或确有专长由其他专业转入专业大类的学生,可直接确定专业,不再进行专业选择。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及转入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调整,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有序安排好其教学活动及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对课程补修和修读计划等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学生,接收学院视转专业学生具体情况,注册相应年级学籍。其中涉及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五款的,学生学籍注册至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自学校转专业发文之日,新学期开始起,学生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